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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制定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个管理办法。从5月5日起,四项新政策将开始受理申请。为使广大群众详细了解政策内容,本网分5期(连续5天)刊登有关政策解读。
(一)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哪几种类型?答: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家庭销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向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居住房屋被拆迁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家庭定向实物安置的经济适用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设,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管理?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答: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3、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