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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一房地产经营公司在收取8名客户的房屋买卖款及服务费48万余元后,负责人竟将该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及还债。受害人向塘沽经侦支队举报后,该负责人于今年初被逮捕归案。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2006年9月,经被告房地产经营公司介绍,张先生在塘沽房产交易大厅与买主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将坐落于塘沽某小区的住房以30.8万元出售。按照约定,双方于10月中旬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公司应将卖房款扣除3000元中介费后给付张先生。但直到11月中旬,刘先生已取得房产证,被告公司仍迟迟不将以张先生名义开户的卖房存款单和密码给付。事后,张先生去银行查询,发现存单内的钱已被该公司提取得仅剩不到6万元,造成张先生实际损失23万余元。案发后,张先生向塘沽经侦支队报案。警方查明,从2006年5月至11月,被告公司还与郝先生等7人先后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代办贷款合同,李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人与其他股东研究决定,将该公司收取的上述客户买卖房屋款及服务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偿还公司债务,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包括张先生在内的8名顾客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今年初,被告公司法人李某某被塘沽警方抓获归案,被告公司向张先生退款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经营公司及法人李某某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