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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法庭调解成功
14日,南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人因办理房贷近八年后却未能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银行方面告上了法庭,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开发商。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接受了法庭调解,双方达成提前归还全部欠款的协议。
原告工商银行无锡分行诉称,2000年4月,该行下属宜兴市支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银行为该公司开发的一小区提供按揭贷款业务,并为购房者提供相关贷款。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之前,该开发公司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方。根据该合作协议,2000年5月30日,工行无锡分行与殷某、薛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银行借给两人4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15年。银行认为,直到今年,借款人也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影响了贷款安全。该行遂诉至法院,提出因被告责任解除借款合同等。
被告方则认为,借款人每月照常还款,无违约行为,担保方实力雄厚,能保证借款合同履行,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借款人将于今年6月15日前向银行还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