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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召开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通报会》上,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强调,6月1日起,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必须进行网上备案,对每一笔租赁交易进行公示。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房东亦需在网上进行登记。特别要提醒消费者的是,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无权代理出租房屋,即无资格做房东的“房屋管家”。
该负责人指出,经纪机构代理成交与居间成交房屋的最大差别就是“代缴代付”。市建委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经纪机构,必须符合已缴纳60万元风险储备金、有专用的资金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后,在市建委备案后获得资格。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开展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机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经纪机构在6月1日起必须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自行成交出租房屋的房东未进行网上备案的,一经查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