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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楼下底商“扰民”,于是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退还物业费并赔偿违约损失,但是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
市民张先生(化名)称,他自2003年5月份入住某小区以来,底商饭店油烟异味、清晨豆浆机噪音、做早点人为大声喧哗的杂音等环境污染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他就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其履行职责,制止环境污染,改善服务,但物业公司却一再推卸责任。
张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给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03年物业费255元,限期整改小区环境,赔偿违约损失1000元。
但是对此,物业公司却表示,小区没有底商,一到六楼都是住户。张先生所述的楼是公建设施,公建内确实有经营早点的店铺,物业公司核实后得知,商铺有营业执照,经营地点是经过工商部门允许的,属于合法经营。而且物业公司也曾找过商铺,商铺也配合了整改,噪音问题早已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河东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张先生居住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张先生提到的噪音及油烟污染问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且该问题是相邻关系纠纷,实际侵权人并非物业公司,张先生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关于张先生要求退还已交纳的物业费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