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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咨询:窗前绿地业主独占是否合法,本网特邀请本市知名律师奥林律师事务所林律师给予解答。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商品房的一楼住宅,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窗前的绿地设有合围设施,形成一个院落,属于其专有使用。在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在绿地上种植了蔬菜等农作物,但遭到了邻居们的反对,邻居提出李先生自己独占绿地,不合法,小区内的绿地是业主们共有的,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将院落拆除,将绿地恢复为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林律师说法:据《物权法》的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的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购房者专有使用院落(绿地),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购房者出售,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是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达到明示的条件,必须符合下列的要素:第一,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政府部门事先批准。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未经批准,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本案中经法院的调查取证,李先生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于窗前绿地由其专有使用已做出明确约定,开发企业对窗前绿地的规划事前也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同时在售楼广告中,明示了购买一楼的业主可同时对附带的院落(窗前绿地)享有专有使用权。鉴于开发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取得了窗前绿地的专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开发企业事前没有对绿地的规划进行报批,也未采用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形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那么邻居们提出异议,法院就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