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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孙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于2008年1月认购了富力城一套总价700多万元的底商。购买时售楼员承诺按国家规定标准全天供冷供热,但到正式签合同时又变成了分时间段供冷供热。孙先生要求退房,但该公司却要求孙先生交付违约款。
2008年1月,孙先生欲购买富力城一套带中央空调的期房。咨询时,售房人员表示该房和居民住房一样为全天供冷供热。于是孙先生与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了5万元定金。随后,孙先生又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了总房款的10%及开发商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共计1004318.04元,交此款时售楼方未出示购房合同及物业合同,尤其是限时供冷供热合同。
因只有在交齐全款后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在交完首批房款后孙先生还要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当孙先生按交款通知单去交剩余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处的财务人员这时拿出一份《商业物业供冷供暖合同》让孙先生签署,合同上称:夏季供冷时间为每日7:30至23:30,冬季供热时间为每日7:30至24:30。
孙先生介绍,他的公司主要经营酒类,尤其是高档葡萄酒,葡萄酒对存放温度有较高的要求。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此项条款,并拒绝签署,当即要求退还首批付的房款及各项费用。后经过多次协商问题都没有解决。该公司认为孙先生没有交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经于2008年9月委托律师致函孙先生,催促孙先生尽快交付逾期款。
南开消协接到投诉后多次与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客服部人员表示,该公司认为消费者已构成违约,如退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签订《认购书》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已经知悉认可双方将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南开消协表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只是针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做出的规定,此合同并没有体现《商业物业供冷供暖合同》的内容。此条款规定与消费者所反映问题不相关,不能证明消费者在交款前已悉知供冷供暖有时间段的限制。富力城销售中心如没有告知消费者供冷供热有时间段的限制,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该公司如有充足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前就已知悉“供冷供暖”有时间限制,应向消协提供文字证据。
截至记者截稿,该公司并未向南开消协提供上述文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