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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出台《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凡转让、转租、转借、无故空置廉租住房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收回;虚报瞒报伪造证明骗取保障性住房者,将留信用污点。各级监管部门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转租廉租房将收回
根据《办法》规定: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骗购按市场价补足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
开假证明追究责任
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
不得故意拖延开盘
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无故拖延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时间,以及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无故拖延开盘时间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单位依法处理。
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向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