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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还没搞清买的是哪套房
讲起自己的购房经历,孙小姐既气愤又后悔。据家住罗湖区的孙小姐介绍,由于急需资金,孙小姐将自家一套60多平方米房产卖掉,并希望通过中介公司在同一小区购买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产。
今年7月初,孙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该小区9栋19楼的一套面积约39平方米的房产,业主要价54万,孙小姐认为价格较高,因此当时没有购买。十多天后,当初带领孙小姐看房的中介公司业务员致电孙小姐,称他已经与业主协商过,业主同意将该房产价格降至51万。孙小姐听后认为价格比较合适,随即前往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中介公司内,孙小姐见到前来与她签订合同的两名房主,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在业务员填写好购房合同后,孙小姐看也没看就直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且按了手印。
几天后,当孙小姐带妹妹去自己购买的房子参观时,让孙小姐意外的是,该房房主表示自己根本未曾与其签订过购房合同。孙小姐听后马上回家查看购房合同,此时才发现,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显示,她购买的竟然是该小区10栋20楼的一套面积约36平方米的房产,与之前其所要购买的房产相差近3平方米。此时,孙小姐十分气愤,马上赶回中介公司质问此事,但让孙小姐更加气愤的是,负责为孙小姐办理购房合同的业务员竟然反问孙小姐:“51万你能买到那套房吗?”
“我当初看房时,房主也是一名年轻女孩,我当时只顾着看房子了,连那女孩长什么样我都没记住,我就以为和我签合同的就是那名女孩。我在这个小区居住时间较长,此前也通过中介公司买卖过房产,因此我和附近几家中介公司的员工很熟,那个业务员我请他吃过好几次饭呢,没想到他会用这种方式骗取中介费。“孙小姐气愤地对记者说。随后,孙小姐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但卖主却拒绝了孙小姐的要求,要求孙小姐按照规定赔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所幸现在房价还没下跌,否则别人还以为是我因为房价下跌而毁约呢,那我真是有理也说不清了。”目前,孙小姐已经聘请了律师,并将此事反映到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和深圳市房地产协会,但至今还没有结果。
近日,记者也采访了该中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否定了孙小姐的说法,并表示孙小姐是觉得房子买赔了所以打算毁约。
看的是301房结果买了302房
无独有偶,购买龙岗某楼盘的谷先生也遇到了此类问题。但谷先生却要比孙小姐幸运得多。
据谷先生介绍,一年多前,他打算在龙岗购买一套新房,在售楼小姐带他看完房屋后,他就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小区302号房屋。半年后,新房到了收房的日子,谷先生拿着钥匙兴冲冲地来到新房,但让他郁闷的是,新房的钥匙怎么也打不开门。随后,谷先生找到了售楼中心,售楼小姐赶到谷先生家门前一看,笑着对谷先生说:“你不是302房屋的房主嘛,怎么用钥匙开301的房门呀?”此时,谷先生抬头一看门牌上确实写的是301号房,但当初售楼小姐带谷先生看的就是这套房呀。
最终,谷先生才了解到,原来当时其所购买的房子还未竣工,楼内的房屋还没安装门牌号,而售楼小姐带谷先生看错了房。此时,谷先生压住心中的怒火,心怀忐忑地打开了302号房门,让他庆幸的是,302号房屋与301号房屋的户型、面积、朝向等完全相同。“我打开房门的一刹那心里特别紧张,我就是工薪阶层,买一套房也不容易,真要是我买的这套房和我当初看的房差别很大,那我真是不能接受。我是低谷的时候买的房,现在房价涨这么快,即使开发商愿意给我退房,我也不愿意呀。一想起这事,我就后怕。”讲起自己的买房经历,谷先生唏嘘不已。
不看房就签订合同引纠纷
近日,要购买福田区某酒店式公寓的孟先生没有实地看房,仅听中介工作人员介绍就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协议上写明孟先生购买的是该公寓28楼东南朝向的一套一房一厅的住房。但在签完合同后,孟先生到自己购买的房子一看却傻了眼,原来其所购买的房屋被公寓楼外的一面墙遮挡了一半多的视线。“这栋公寓大部分都是一房一厅、户型相同的房屋,我此前也看过该房屋的户型,当时想着只要楼层高就好,而且中介公司承诺说房子肯定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没看房就签了协议,没想到购买的却是靠边的一套被遮挡的住房。”孟先生对此十分郁闷。
事后,孟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协商,要求解除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但中介公司却表示他们对此也是爱莫能助。目前,眼看房价越涨越高,因害怕房价下降,业主也表示可以把自己拥有的另外一套位于13楼的相同户型、没有遮挡的房产卖给孟先生,但前提是孟先生还要按照原价购买。
“13楼和28楼的房子价格能一样吗?可我也没有办法,如果要解除购房合同那我就算违约,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我宁可楼层低点也不想购买有遮挡的房屋呀。”最终,无奈的孟先生与卖主重新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心怀不爽地购买了13楼的住房。
律师提醒:
买房一定要睁大双眼
就以上三位市民的买房遭遇,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杨立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质量、位置、朝向等均有知情权,房屋出卖人以及房屋中介均有义务向购房者明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房屋的具体情况。任何故意隐瞒房屋权属状况、质量状况以及房屋位置、朝向的行为都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购房者有权撤销合同、退还房屋并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返还所收取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就孙小姐的情况而言,孙小姐在购买房屋时有权知晓房屋的权属状况以及与其交易的合同相对人是谁,如果其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合同相对人,且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与房屋出卖人互相串通,诱使孙小姐签订购房合同,则中介公司与房屋出卖人构成欺诈,孙小姐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买卖合同、收回购房款。但如果孙小姐仅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合同相对人,却无法证明房屋出卖人与中介公司有串通行为,则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孙小姐不能撤销合同,只可以就其损失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赔偿。当然,如果孙小姐无上述证据,或者中介公司、房屋出卖人并未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孙小姐仅仅因为粗心大意而未仔细审查合同,则过错在孙小姐本人,孙小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谷先生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向其介绍、展示的房屋与其所购买的房屋不一致,且开发商在介绍、展示房屋时未向其明确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则开发商构成欺诈,谷先生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购房合同。
而从孟先生的情况来看,房屋的视野状况并非房屋的权属、质量问题,仅仅只是孟先生是否购买该套房屋的一项参考因素,如果该项内容未在购房合同中写明,或者双方在购房洽谈过程中,中介方、房屋出卖人未向孟先生承诺房屋视野开阔,则中介方、房屋出卖人并无过错,孟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去查看房屋现场状况,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无权要求解除、撤销合同,也无权要求中介方、房屋出卖人赔偿损失。
杨律师表示,目前各类房产纠纷较多,为此他提醒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和中介业务员的口头宣传,因为这些口头宣传的内容只要没有写进合同条款,一旦无法实现,购房人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购房中出现问题,产生纠纷,购房人也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而当买房过程遇到纠纷时,市民首先应将与房屋有关的合同、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收集起来,仔细研究手中的材料,分析利与弊,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如果购房人不能分析出现有的材料对自己解决纠纷是否有利,不妨咨询律师,毕竟每个购房个案都是不同的,购房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法,处理好购房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