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至2008年期间,陶建国先后担任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的职务,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审批等工作。
今年42岁的原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陶建国,收受29套房产和100多万元钱款一案,昨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陶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9套房产全办在其母名下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国所在部门负责办理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多个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许可等事项。期间,两公司负责人洪某曾多次给予陶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依据申港、兴都两公司在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相关审批书证,法院认定陶建国在涉案房产项目中行使了审批职权。
法院还查明,陶建国所收受房产的产权证都是根据陶事先要求办在其母亲名下。在洪某将29套房产的产权证送给陶建国时,每套房产的发票、契税单据等均一起送给了陶建国,其中发票上的购房金额均属虚构。嗣后,陶建国还委托洪某将26套店铺对外出租,至案发时,陶共从洪某处收到租金10余万元。
除洪某行贿的29套房产和69万元钱款外,法院同时查明,陶建国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辩称属经商分红不是受贿
在庭审过程中,陶建国曾称,虽然自己手上没有证据,但他实际上是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早在1998年在担任镇长助理的时候,就和当时相关领导合伙成立了公司,有近两年时间公司就开在他家,财务是他妻子,其他几名官员也以亲戚的名义入股。他还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公司的运营资金。他们也由此根据各自所占股份分得众多房产。
陶建国面对检察机关指控收受的财物,均表示承认,但对受贿性质却提出异议。“这不是受贿,是经商、提供咨询的正当公司分红所得,我对所有项目的审批也全部是依法进行的。”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其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