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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天津市南开区的王先生日前讲述了他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因居间合同引起的纠纷。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需看清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家住天津市南开区的王先生称,于今年11月份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帮其找房,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本市河东区一套二手房,王先生看后,认为比较合适,随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由于二手房房价的上升,当王先生12月份准备付款时,房主突然表示须多付3万元,否则就不打算卖了。王先生最终放弃了这套二手房。由于二手房交易没有成功,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之前收取的中介费用,但中介公司表示,王先生已经看房,并与二手房房主达成了协议,现在未成交与公司无关。王先生表示,他并没有违约,是卖方违约,导致了他购房失败,现在依然要收取中介费,感到很不解。
为此,记者咨询了天津市南开区唯睿律师事务所的陈涛律师,陈律师表示,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促成的合同,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王先生与二手房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可以收取中介费作为报酬,现在由于二手房房主违约,致使王先生购房失败,中介公司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中介费,但不应收取王先生的中介费。(记者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