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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对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买卖二手房别轻信代办
自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后,天津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二手房特别是满两年不满五年房屋交易量迅速增长。据统计,12月以来天津二手房交易万余件,同比增长超4倍。
据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营业税调整政策在天津平稳实施,保证二手房办件群众顺利交易,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调整工作时间,延长业务受理,白天集中力量办理登记手续,利用晚上以及公休日进行房产档案审查、归纳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办件需求;二是增加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增设窗口,在确保登记办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件速度,做到当天收件日清日结;三是将审核关口前移,抽调精干力量做好现场咨询、预审,避免由于要件不齐造成群众往返和重复排队;四是增配人员疏导办件群众,耐心做好群众解释和服务工作,确保满足群众办证需求。
有关负责人提示消费者,近来发现个别中介或个人谎称能够代办相关手续以此非法牟利。房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房管部门从未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代办此类业务,不要轻信传言,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个别中介的不法行为,房管部门在巡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将依法严肃查处。
转让不足5年普通住房按差额征税
这份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强调,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起,去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废止。(据新华社电)
不同购房群体差别化对待
对于此次两部门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业界认为,此举再次体现了国家对于不同购房群体差别化对待的举措,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有积极作用。
中原地产(天津)三级市场部区域总监朱庆江表示,新政策与原天津实行的优惠政策除时间界限不同外,对于各类个人住房营业税征收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新政策只涉及“2改5”的问题,而在征收标准上没有进行大幅调整。“这充分说明了政策还是出于一种谨慎、保守的态度,对于不同购房群体继续采取了差别化对待的举措。”
事实上对于5年内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收确实可以使不少人受益。以一套3年前40万元购入的普通住宅为例,目前该房市场价值在70万元,按此价格转让(差额在30万元),其差额营业税为:(70万元-40万元)×5.55%=16650元;而全额营业税为70万元×5.55%=38850元。由此可见,仅因差额、全额的异同营业税已相差2万余元,这样一来其税费成本在购房总成本中的比例也由缴纳全额时的8%下降至5.2%。
据业内人士介绍,营业税“2改5”将对三成二手房交易产生影响,因此征收标准与优惠期的一致性给市场注入了很好的稳定因素,也成为营业税“2改5”政策的有效补充。
读报帮助:如何区别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
根据天津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成交价格不高于房管局指导价。对于指导价问题,根据去年十月天津出台的“津八条”,按照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调整天津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以保证将更多住房纳入普通住房范围。(记者苗娜许佳通讯员吴梅李晨光摄影记者崔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