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1]59号);《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
二、办事须知
财政核拔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区、局房委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其他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区、县、局房委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向区、县、局房委会或房改领导小组申请审批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市房委办备案登记。
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批申请或备案,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1日内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