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房委[2007]1号)。
二、办事须知
各售房单位须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原则,将建行市分行存储的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
三、办事程序
1、售房单位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下开设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存款分户。售房单位在建行公房出售收入开户支行领取《天津市公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填写后交承办银行办理开立分户手续。
2、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结息。承办银行对申请办理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的单位办理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账户和明细户结息。
3、售房单位划转资金余额。售房单位填写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账户转账支票,转账金额为账户本息合计,将售房款余额分别划入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的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存款分户。
4、保留售房单位原售房款专户(余额为零)作为二级支出账户。
5、承办银行建立明细账。承办银行建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明细账,并从登记日起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