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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津国土房改〔2008〕1085号
【内容分类】 住房保障
【颁布单位】 有关委局
【颁布日期】 2008-12-14
各区县房管局、各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现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8]293号)、《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津政发[2008]37号)和《关于支持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开发住房保障类产品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稳妥有效的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中德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是指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人群,由中德银行结合财政补助及专项补助政策,利用住房储蓄产品功能优势,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包括: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三类。
第三条 专项补助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对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给予为期5年的0.5%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每月专项补助的标准为每月贷款余额的0.5%除以12个月。专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专项补助由中德银行负责资格核查、代理发放、专款专用;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补助的对象、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五条 专项补助的对象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并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专项补助发放的两个原则:一是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政策;二是限定总额、限定期限、限定受益人群。
第七条 专项补助计算公式
借款人每月专项补助金额=每月贷款余额X 0.5 %÷12
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借款人当年每月补助金额之和
当年专项补助总额=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个人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所有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
第八条 专项补助的总额控制。发放专项补助的顺序以申请贷款的时间为序,特殊情况由市国土房管局商中德银行确定。专项补助资金不突破市政府批准额度。
第九条 专项补助从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根据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报送的专项补助预算,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中合理安排个人住房保障贷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专项补助发放流程
第十条 中德银行在贷款受理时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种类区分贷款种类,并按贷款种类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中德银行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增设相应贷款种类,分别用于核算中德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保证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 中德银行利用贷款管理系统每月按借款人姓名、贷款种类、贷款余额生成报表,每年按照专项补助标准计算当年专项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德银行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补助申领材料。申领材料主要是符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借款人清单,以及市国土房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享受专项补助的借款人清单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住房地址、面积、购房资格证明号码、贷款合同号、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类型、贷款余额、借款人全年补助金额。
同时,中德银行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本年度专项补助预算。
第十四条 中德银行设立专户独立核算专项补助返还资金,由此产生的利息用以抵扣下一年应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此专用帐户的资金不计入中德银行收入。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中德银行提供的专项补助资金需求,每年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市财政局拨款5日内将资金拨付中德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同时设立专项委托扣款账户,用于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的还款以及接收专项补助的资金,中德银行接到市国土房管局拨款1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划入该账户。对于已结清的贷款,其当年实际发生月份的专项补助仍划入该账户。
第十七条 中德银行将市国土房管局已划拨的专项资金采取代发模式生成转帐凭证,并在借款人专项委托扣款账户入账成功后产生代发清单,由中德银行核对无误差后盖章生效,银行留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德银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