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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两户邻居为了防盗护栏和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问题闹上法庭,由于这部分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两家互不相让。日前,河东区法院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将护栏缩短,并将建在共有墙体上的室外机支撑物改建在自家外墙上。
张某是本市河东区某社区居民,与周某一家是邻居关系。据张某称,周某的儿媳丁某将空调安装在张某房屋外墙已逾十年,周某夫妇两年前又将防盗护栏安装在房屋外墙,此后在其防盗护栏里种植花草,经常发出恶臭,且植物所生的虫子爬到原告家的窗外窗内,护栏挡住了张某家的光线,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同时空调使用时发出的热气、氟利昂废气会直接排放到张某屋内,使其家不能正常通风,最重要的是,私搭乱盖造成小偷很容易踩踏空调护栏到其家中作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周家高上法庭,要求对方拆除在其房屋外墙的防盗护栏和空调。
被告周某一家认为,张某说其私搭乱盖应由城管部门出具证据,张某说可能造成小偷行窃,则应提供损失和后果的证据。周家搬到该住处时是张某同意这样安装的,十几年都没有发生异议,并没有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而且外墙是共有的,所以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现场勘查查明,被告在房屋的阳台窗户外围安装有防盗护栏,其左侧的护栏固定物安装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外墙上。护栏左侧宽约50厘米,护栏底部装有被告的空调室外机,支撑该室外机的支撑物安装在原告房屋外墙上,而且,被告居住房屋阳台的左侧墙体与原、被告所居房屋的承重墙约在一条直线上。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阳台护栏的左侧固定物及空调室外机的支撑物均建在原告居住房屋的外墙上,该外墙应当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原告与被告均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房屋的阳台虽归被告专有,但其在使用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的空调室外机的支撑物件在双方共有的部分,通过实地勘查,该支撑物完全可以建在被告自有的阳台墙体上,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室外机支撑物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阳台护栏,由于被告阳台左侧的墙体和窗户与双方房屋相隔的承重墙系平行的且约在一条直线上,被告知要为阳台加装护栏势必要在双方均享有管理权的墙体上安装固定物,现该护栏宽度约为50厘米,靠近了原告在自己窗户外安装的护栏,如被告对所养花草浇水施肥则其气味有可能对原告造成影响,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将左侧护栏宽度适当缩短较为适宜,由此判决周家将房屋阳台左侧护栏宽度由约50厘米缩短至不超过10厘米;将阳台外侧空调室外机建在原告与被告共同管理的墙体上的支撑物拆除,改建在自家阳台的墙体上。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十七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到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