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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续
昨日7时45分,一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挂上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
其后,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意见稿”全文,网友纷纷跟帖,提出意见。房屋动迁,再成焦点话题。就此,去年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一的沈岿,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旧房是否改造交由居民决定根据“意见稿”规定,只有符合7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其中有一条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一些网友对此提出意见,危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定义,但旧房改造也是公共利益吗?
沈岿认为,房子旧到什么程度需要改造,应由程序来确定,“谁来行使这个程序的权力?应是房屋所有人。条例中规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才可以考虑有效,这是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未达到90%居民同意的,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另有网友提出,即使90%居民同意,也应保护另外10%居民的利益。沈岿表示:“这里有个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如此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国家里,私权的保护也都不是绝对的。”
一些网友的炮声让学者担心整整一天时间里,“意见稿”可谓饱经网友评论的洗礼,认为还不够公平的有之,认为个别条款内容不够明确的有之……
“这个‘意见稿’在公布前,我们已看过了。”沈岿确认,“我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建议,大部分得到了体现。”
“在现今的状况下,我认为这个条款还可以,基本制度框架值得肯定,不应受到质疑。可能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还需要仔细斟酌,比如关于门市房的补偿标准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沈岿认为,新条例在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方面,有了进步。
采访中,沈岿针对一些网友的炮声,加以提醒。“现在我担心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反弹意见,会比较大。”沈岿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民众再来一味批评甚至否定新条例,很可能会让相关部门形成两面都不讨好的想法,那么他们可能会想,再搁一搁。这对新条例尽快出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