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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代理曹××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1998年,曹××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同年年底,之后,双方各履行了付款义务和交房义务,但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经查询,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因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办理初始登记。
在2007年,提起诉讼,要求:1.办理产权证;2.赔偿损失50763元;3.由对方担负诉讼费。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诉争房屋位于危改范围,未能办理产权证系因政府原因?赔偿损失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1.办理产权证;2.赔偿50763元;3.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
2.代理王××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案情简介:2007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底交付房屋,但至仲裁申请之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为此,在2009年王××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1.逾期交房违约金;2.逾期交房利息;3.仲裁费用由对方担负。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全部支持了王××的仲裁请求。
3.代理王××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05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近郊从事商贸市场的开发,河北省一家建筑施工单位取得承包权,在施工中,由于双方公司管理不严格,具体经办人员缺乏培训,导致无法核实具体的施工量,工程款结算也出现了问题。工程施工完毕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验收。
之后,王××从河北省这家建筑施工单位取得该笔债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对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施工的工程量、出现窝工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迟的原因等问题争论不休。最后协调了验收事宜,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理清了案件的脉络。一审法官判决王××胜诉,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双方在二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