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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买房遭遇银行首付比例上调,由于李女士在短期内凑不足增加的首付款7.8万元,卖方不愿继续交易,并表示不退定金。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定金1万元。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同意双方解除买卖合同,驳回李女士索要定金的请求。
首付款涨了7.8万
因“差钱”没买成房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贺小姐于2009年8月9日通过经纪方天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李女士购买被告贺小姐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水东里一套建筑面积197.8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价款78万元,李女士支付定金1万元。
双方约定在2009年9月21日交齐首付款(约定首付款比例为三成),原告筹齐首付款后,准备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变更手续。而在2009年9月16日,经纪方电话通知原告,因银行政策调整,首付款比例由三成涨到四成。因原告很难在短期内再筹集增加的一成首付款7.8万元,故未能在约定期间交付首付款。
被告随后不同意将房屋卖与原告,并提出如原告还想买房,房屋价款提高至85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不能履行并非自己过错,是由于银行首付款比例增加,属于情势变更,故起诉至东丽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
买方定金不再返还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1万元是否返还问题,双方存在重大分歧。
原告认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银行关于首付款政策的调整,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况,并非原告的过错,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被告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首付款三成的情况,原告不能按期付清房款,即是违约,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东丽区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是否应予返还,应依照法律和双方所订立合同确定。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首付款是三成,由于调整到四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属于情势变更,然而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并无关于首付款数额的具体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已付首付款金额少于总房款减去银行审批承诺贷款及定金之金额的,则买方首付款金额必须相应增加,同时买方应在4日内补足差额部分存入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原告在选择购房前应该进行了仔细斟酌,清楚自己的购买能力,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即使由于政策调整,首付款提高,造成原告不能履行购房合同,此责任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贺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