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这是“物业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官方的权威文件上。当时提出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背景,即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价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开征物业税后,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在房价总成本中占到很大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可以分为70次分别缴纳。通过大大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的水平,降低买房者的“门槛”。
除了大幅降低房价以外,当时提出开征物业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止一些地方官员通过“卖地财政”,不当获取和肆意挥霍土地收益,寅吃卯粮,爷卖仔地。物业税的按年收取,使地方政府的卖地行为从财力上失去了动力。
至今,物业税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空转”了6年多。在最早准备进行物业税试点的广东省,根据有关人士分析预测,开征物业税后,“房价最高可下降39%”。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改革设想,是将房产税、对外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现已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的行政性收费合并在一起作为物业税征收,也有人建议将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也纳入其中。因此,在税收专家看来,物业税在名称上是新的税种,但实际上只是原有某些税种改革、合并形成的税种,是对已有税种的整合。
物业税开征“时机成熟”的说辞不绝于耳,而实际上,只有把人们对物业税的种种疑问,在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层面以及执行层面都解决得较好时,才可以说,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1 为什么代表委员们爱增税?近日进行的各地“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挺爱干一件事,就是把增税或设立某种新税作为自己的提案议案。比如,在北京、山东、浙江的“两会”上,代表委员建议开征物业税以抑制房价,而且似乎箭在弦上,不得不征。
评点:《福布斯》杂志年前推出“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名列榜眼。代表委员参加“两会”,本应代表民众与政府博弈,监督公共财政预算,或更多地提减税建议,现实中却在跟着政府一起喊加税。
物业税本是个好东西,代表们一厢情愿地希望这能成为治高房价之本的良药,却忽视了结构性失衡的中国背景。我们猜想,这只能说明人民“被代表”了。
2 地方政府“小拆大建”的动力?物业税在美国的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很小的比例,只有少数几个州的物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10%以上,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物业税的收入非常稳定,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物业税非常适合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如2005年美国物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4%。来自物业税的收入主要用于当地的教育事业、市政设施建设、卫生服务和治安等地方公共服务。因此,对开征物业税最有动力的当属地方政府。
评点:在这轮舆论中,重庆代市长黄奇帆亲自在媒体撰写文章表示:“收取物业税是控制高档房的一个简单法宝。”其实,他没有进一步言明,对地方政府来说,这是“地卖完,房子也建得差不多”的时候,城市通过改善公共配套设施增加财政收入的“法宝”。
通过改造和建设城市的公共设施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本来是一件大好事,但对见多了城市重复建设和拆建浪费的普通百姓来说,我们猜想,这会导致新一轮巧立名目的城市建设“大跃进”,改建一下门前的花圃也叫做“公共配套”完善了,安居其间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过去,靠眼光投资荒郊野外受益于城市建设的有产者,将会面临政府向你讨回投资增值收益的烦恼。
3 物业税能把畸高房价拉下来吗?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都振振有词,物业税能解决高房价的问题。比如,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地税局副局长林如山建议,广东应尽快探索征收物业税,以此限制房价过快增长。
评点: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会轻易同意吗?事实上,在2009年初,某课题组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出让金“不宜一并纳入房产税”。有人认为,这份报告实际上代表了现在税务部门在物业税上的“主流思想”。
我们猜想,“物业税抑制高房价”说恐怕可能是一个陷阱,反而会进一步增加购房者的成本负担,造成深层次的混乱。
4 物业税剑指开发商还是炒房者?有人说,物业税的出台,主要针对的还是购房者中的投机炒卖者,而真正推高房价的开发商,并不是主要的目标。
评点:众所周知,在近几年的房价暴涨循环中,虽有炒房者投机的推波助澜,但更主要的还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做局,囤地、捂盘和惜售。
我们猜想,这再一次证明了以收取物业税的方式来抑制高房价,只能是南辕北辙,开发商和政府联合抬高房价又找到了另外一种途径:渐进式涨价。
5 物业税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在现在的商品房中,税费不仅包含了70年的住房土地出让金,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阶段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此外还有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附加到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费”更是多得五花八门。
评点:开发商在拿地时已缴足70年土地出让金,买房人也在购房款中缴纳了土地税费。在地方政府土地已卖得差不多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割掉这一大块税源呢?
我们猜想,地方政府会认为“区别征收”存在“技术难度”,还是一起征来得“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