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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方先生就与卖家刘先生在塘沽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买房协议。岂料,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刘先生竟意外去世,在得知该房屋成为刘先生妻子赵女士和刘先生之父诉争的财产后,方先生将赵女士和刘先生之父一并告上法庭,以刘先生违约在先为由,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相关信息费、房屋评估费。近日,塘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方先生诉称,去年3月9日,他与案外人刘先生经本市某房产中介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位于塘沽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方先生,房款总价近60万元。合同还约定,双方在当月24日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方先生向刘先生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支付房屋信息费6500元,评估费2250元,但刘先生未在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月30日,刘先生意外死亡,其妻赵女士与其父就该房屋形成遗产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方先生认为,刘先生违约在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女士与刘先生之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其支付的信息费、评估费由第三人中介公司返还,如中介公司拒绝返还,则由二被告返还。
另查,本案诉争房是刘先生自另一第三人某银行塘沽分行处贷款28.5万元所得,至今贷款未还清。方先生在购买该房时就已知道尚有贷款未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先生用诉争房屋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在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刘先生便与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刘先生。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方,明知诉争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仍介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故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将其收取的信息服务费返还方先生。因方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就知道房屋尚有贷款未清,仍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方先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对于已交纳的评估费应由二被告与方先生按责任分别负担。因合同无效,方先生交纳的定金应予返还,但要求双倍退还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刘先生已经死亡,其继承人赵女士和其父应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方先生与刘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赵女士和刘先生之父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方先生购房定金1万元;评估费由方先生负担900元,二被告负担1350元;第三人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方先生交纳的信息服务费6500元;驳回方先生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