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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月25日是我国第20个全国“土地日”。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供求矛盾也日益突显。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保护耕地红线是我们永远的主题。国外一些国家,有的在耕地保护方面十分出色,有的十分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的在矿区复垦中保护和整治国土,这些都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第20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特组织本组稿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我们自己的土地资源。
美国:“黑风暴”之后的反思
□吴 明
1934年5月12日,一场巨大的风暴席卷了美国东部与加拿大西部的辽阔土地。风暴从美国西部土地破坏最严重的干旱地区刮起,狂风卷着黄色的尘土,遮天蔽日,向东部横扫过去,形成一个东西长2400千米、南北宽1500千米、高3.2千米的巨大的移动尘土带,当时空气中含沙量达40吨/立方千米。风暴持续了3天,掠过了美国2/3的大地,3亿多吨土壤被刮走,风过之处,水井、溪流干涸,牛羊死亡,人们背井离乡,一片凄凉。
这次严重的“黑风暴”事件与美国早期“大规模移民开垦,无止境扩大耕地面积”不无关系。经历了“黑风暴”后,美国开始对土地开发政策进行反思,实行对耕地从数量到质量的全面保护政策。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泰勒放牧法》,限制在公有林地放牧区过度放牧,以免造成水土流失。1935年将土壤侵蚀局划归农业部,并改名为土壤保护局。为了保护生态,美国国会还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内容涉及建立土壤保持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小流域规划和管理、洪水防治、控制采伐和自由放牧等各个方面,把土地管理和水土保持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保护耕地。除了中央政府外,美国各个州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州在联邦法案的基础上,又根据各自的需要分别制定了州一级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法案。在强调发挥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积极性的同时,还重视上下级政府间的联系与合作。在水土保持方面,政府各级机构重视发挥民间水土保持组织的作用,两方面相互配合,协调工作,保证了已颁布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也有助于发动广大农民开展水土保持活动。
全面评价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科学地评价土地是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治理土地资源的基础。在全国性土地普查的基础上,美国科学家创立了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土地能力分级标准,用以表示土地适于耕种和限制利用的程度。美国的农场、牧场乃至整个国家,都以土地能力分级作为合理安排或调整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其基本点在于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掘土地的生产潜力。
适时地制定和调整一系列农地保护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在其城市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或调整了一系列农地保护政策,使之尽量兼顾到公平与效率,又具有可操作性,常用的政策工具有:区划政策、税收偏好政策和可转移开发权政策等。
创建高效持续农业生产体系,不断提高土地质量。主要措施包括:节约利用资源——实施“耕地储备计划”、“土壤保持计划”、“用地与养地结合计划”等,以达到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有效保护环境——通过研制推广各种农业措施,大大减少环境污染。广泛使用良种——研制推广高产、低耗;高净收益优良品种。合理栽培技术——合理地使用多种适用的栽培措施与耕作制度,如“免耕法”、“少耕法”等。
德国:严格土地复垦质量标准
□白中科
德国十分重视保护和治理国土,各部门、企业把为社会创造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德国第一部复垦法规是1950年4月25日颁布的《普鲁士采矿法》。此外,既有《废弃地利用条例》专门的立法,又有《土地保护法》、《城乡规划条例》、《水保护法》、《矿山采石场堆放条例》、《矿山采石场堆放法规》和《控制污染条例》等相关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复垦的程序、内容、操作步骤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矿业主的法律责任,使土地复垦有了法律保障。
严格的法律规定保证了稳定的复垦资金。复垦资金一般来源于三种:私有企业由企业自己提供复垦经费,即采矿公司出资先期存入银行做复垦费用,专款专用;国有企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拨给复垦资金;此外,通过地方集资或社会捐赠获取一些资金。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承担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矿区业主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
德国中央政府没有专门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但从地方政府到州市政府都有复垦管理机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只负责制定比较原则的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复垦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土地复垦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有环境保护、矿产管理、经济管理部门,各自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共同推动土地复垦。
德国土地复垦工作按批准的规划严格组织实施,复垦效果由地方政府、采矿公司和当地群众联合组织验收。复垦后景观完全符合复垦规定的标准,环境质量很高。如:复垦为耕地的要种植作物7年并变为熟地后,才予验收。复垦后的土地由采矿公司负责管理并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
德国的土地复垦工作依据完备的科学数据来确定复垦标准,公众也具有良好的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因此复垦的科技含量高。《矿山法》对开发和复垦也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必须对因开矿所占用的森林、草地进行异地等面积的恢复;对露天开挖出来的表土层和深土层要分类堆放以便按原土层复垦,并确保复垦后能迅速恢复地力;德国还将房地产开发及各项建设工程开挖的表土收集起来用作复垦区的表土。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已复垦的耕地、草地、森林和人工水面错落有致,面貌焕然一新。
这些措施对于美国农业持续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和销售市场。
以色列:住宅开发尽量不占耕地
□刘 文
以色列自1948年建国以来人口猛增,2009年人口已超过700万,其中农业人口只占全国人口3%,但农产品出口值却超过10亿美元。为了有效保护耕地,以色列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一项计划,在荒山上大兴土木,成片开发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尽量不占用宝贵的耕地。此外,以色列注重科技研发投入,因地制宜优化农作物品种,使得一些原本不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土地也成为可耕地。因此,在人口不断膨胀的压力下,以色列全国耕地面积自建国以来并没有明显减少。
实用的规划是保护耕地的有效手段。政府在规划城镇发展时,不仅要考虑水电等资源分配,还要考虑如何保护耕地。随着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以色列农村地区也出现了人多地少的现象。为此,以色列政府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向农村地区提供补贴,以保证农民生活达到国民平均生活水平,从而避免农村富余人员大量进入城市;二是扶持农村地区发展企业,甚至是高科技企业;三是加强教育,缩小城乡差距。
保护耕地也有赖于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在以色列,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三种形式的定居地,它们都是在上个世纪最初20年中发展起来的。这三种形式分别是所有成员共享生产资料及劳动成果的集体农场(基布兹)、独立的家庭农场组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莫沙夫)以及由个体农民组成的生产集团(莫沙瓦)。这三种形式的定居地集中了以色列99%的农业用地,为全国提供80%以上的农产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集体农庄已经私有化。现在,以色列200多个基布兹已经有三分之二进行私有化改革。
以色列政府还规定,包括兴建住宅在内的所有跟土地有关的开发计划都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以避免滥用耕地。
新加坡:用地计划一年一审
□丛余田
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寸土寸金的城市型国家。严重缺乏土地资源的国情决定其必须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
政府通过填海工程,扩大土地面积。新加坡自1960年起,为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沿海展开了填海计划。2002年,新加坡又在柔佛海峡的德光岛和大士进行了大规模的填海工程。在过去的40多年时间里,新加坡通过填海造地使其领土面积增加了100多平方千米,预计到2010年新增国土面积将累计达到160平方千米。
制定和修改宏观计划,确保计划合符实际。新加坡制定了一个理念性的宏观计划,并且预测其未来40~50年的土地需求。这个计划会每年进行一次审查,来确保计划符合实际。新加坡政府根据房地产业和经济景气状况,修改土地的出租和出售计划。今年5月,新加坡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宣布,2010年下半年政府土地出让计划确认名单上将列入18块新的用地。上述18块用地总共可建8135套住宅,这是自2001年下半年政府采用该系统以来确认名单上可建住宅套数最多的一次。政府还在下半年土地储备名单上额外添加了13块用地,这部分土地可建住宅5770套。新加坡政府称,额外添加的用地将在私人住房需求以及私人住宅开发需求强劲的情况下提供。
推行组屋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新加坡不仅有宏观的计划,更注重微观的措施。例如推行组屋政策,有效地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所谓组屋政策,是指由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1960年提出的“居者有其屋”计划,旨在“为所有新加坡人提供策划周详的组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组屋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将新建的组屋向高层发展,还建造了“摩天组屋”,这种向空中发展兴建更高楼层的做法,不仅符合长期经济效益和需求的正确方向,而且也是城市集约利用土地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