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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3月10日国土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门户网站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 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1.1倍,三套房贷款大幅提高贷款比例与利率;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购房套数;暂停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购房贷款;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4月27日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违反通知规定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6月5日住建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6月13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