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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的意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建国前老军人5类人员可享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申报认定采取与热保对象申报认定工作并轨的方式。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对热保人员进行补贴审核认定后,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同属于物业服务保障对象人员的申报认定材料作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申报认定资料。
呼兰、阿城两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保障政策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建国前老军人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或《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已关停、破产或解体的,需持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人员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正式文件以及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的,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本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本人的《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已关停、破产、解体的,需持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人员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正式文件以及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的,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一)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五、建国前老军人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于志华记者任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