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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夫妇与女儿女婿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老两口发现长期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上竟没有自己的名字,遂以住房系共同出资购买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住房产权为按份共有。日前,红桥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主张获得支持。
赵某夫妇多年来与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其住房是2003年间通过中介公司以女婿张某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所购,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老两口搬到其他亲戚家居住。2009年间,老两口发现房本上没有自己的名字,遂将小两口告上法庭。
原告赵某夫妇诉称,双方分别出资10万和8万购得诉争房,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系诉争房共有权人,判决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共有权登记手续的义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夫妇辩称,原告给付10万元系借款不是购房款,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基于父母与女儿女婿的亲属关系,经商定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后共同居住,原告交付10万元给被告,被告受领未拒绝。被告辩称系借款,但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法院不予采纳。经法院查明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双方系共同出资、共同买房、共同居住。原被告出资比例为10:8,双方构成按份共有。
一审判决,诉争房归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二原告共占九分之五份额,二被告共占九分之四份额。本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由原、被告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余元由被告承担。
截至发稿,该案已上诉至一中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一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份共有,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是典型的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矛盾激化,由于金钱利益的争夺而对簿公堂;而打官司关键在于打证据,被告因举证不足而一审败诉。法官提醒,老年人与子女共同购房,应提前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注意保留款项往来的票据,将双方都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从而避免将来发生变故时,因各执一词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