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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规定,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3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擅自或变相将房屋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挂靠业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带上岗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未予以纠正的;纵容无上岗证的人员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约的;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采取各种方式诱使非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未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履行协议的;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的;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殴打被拆迁对象的;未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营私舞弊,接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财物等,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在拆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的;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具有本办法第十条(即记录3分)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的;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的;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即记录6分)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的;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的;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要对外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