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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
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