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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土地不按时竣工的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
日前,天津市制定了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并下发通知实施,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已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的项目要确保按期开工,对因规划、拆迁等原因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尽快提出处置意见,结合自查将处置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对已部分开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工,不能按时竣工的收取违约金并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其他措施还有: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核。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均应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产业依托、缺乏财税来源、提供就业岗位较少的综合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对已批复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再审核。
——加强大宗土地出让管理。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房地产项目(含整体项目分宗出让)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
——强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进一步巩固2006年以来全市土地集中交易取得的成果,全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平台集中交易,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上市节奏、区域分布,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需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无效。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
——防止工业园区出现空置现象。按照适度超前、控制风险、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园区内办公楼宇、标准厂房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规划,一次性建设20万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出让。
——禁止政府所属企业变相转让土地。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所属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向开发企业转让股权,变相转让土地,规避土地市场公开竞争。涉及上述情况的,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在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指导下,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严格自查,对出现“空城”现象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于8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又讯 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自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程序的通知》,针对已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章和第七章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相关违约责任做出规定,以进一步严格出让工作程序。
通知要求出让人须在土地出让金缴纳最后期限前20日,向受让人发出《土地出让金催告函》,提示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最后缴款期限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通知也对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期限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有了具体规定。出让人须于逾期第一天向受让人发出《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受让人须在接到《告知书》后,按照《告知书》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明确缴齐款项的具体日期,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出让人负责将《告知书》送达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如遇受让人拒签《告知书》,出让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证送达。吴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