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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机关算尽反让自己获刑20年
为获银行贷款,女婿骗得丈人的房产证,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好友,并将银行贷款27万用于经营。丈人发现此事后报警,女婿因合同诈骗罪等获刑20年,与妻子的婚姻也就此结束。最终,丈人将昔日女婿及其好友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女婿骗取银行贷款的手段,应属无效,房产仍属老人所有。
市民李先生1998年购买了位于津南区咸水沽的房屋一套,并居住至今。2006年6月,李先生的女婿刘某以报销暖气费为由,把该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骗到手,并以李先生代理人的身份于当月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同学兼好友黄某,并拿着黄某的27万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直至2008年底,刘某才在李先生的多次催促之下交还房屋产权证,但拿着这张两年之后才回到手中的房产证,李先生总觉蹊跷,于是拿着产权证到津南区房管去查询房屋状况,结果被告知:房产证是假的!李先生随后就到公安局报了警,后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获刑20年,其与妻子的婚姻也于2009年11月走到了尽头。
同时,李先生将刘某、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和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认定涉案房产的所有人仍是自己。对此,津南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及贷款的证据中,始终没有看到李先生给刘某的委托书,因此,刘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代李先生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第二,二被告是同学、好友,被告黄某明知李先生住在该房内;被告黄某也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且被告刘某证实了被告黄某是假过户,该房屋也没有实际交付,故被告黄某关于善意取得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刘某以李先生名义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产权买卖协议》是二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宣判后,被告黄某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李先生原审的诉求。二中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关键在于黄某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2万元的首付,黄某对此未能提供支付该款的任何证据。另外以黄某名义在银行贷款的27万元,虽然打入李先生的账户,但是支取及使用人为刘某。综合看,被告人刘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目的是获得银行的贷款,买卖协议是刘某骗取银行贷款的手段,当属无效。综上,被告黄某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