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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老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晓。李晓30多岁,称自己在房地产圈混迹多年,现在炒房稳赚且利润翻倍。老黎动心了,将存折交给了李晓,并告知密码,李晓承诺亲自操作。之后,李晓和老黎联系的越来越少,2007年9月中旬,李晓的手机打不通了。老黎赶紧拿身份证到银行去查余额,发现里面的93万元被提取一空。于是报警,才知道李晓只是在一家中介公司打工。一年后,李晓被抓获,可钱已被挥霍没了。2009年底,老黎将银行告上法庭,称李晓在没有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老黎存折中以转账方式转出25万、30万、38万,共计93万元,银行应承担失察责任。 法院调查得知,2006年底,老黎在本市某银行开立了活期存折,并填写了开户凭条,凭条“客户须知”中载明:“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密、印,切勿将个人密、印泄露给他人,以防存款被冒领。”遂判决银行对3笔取款单笔在5万元以上的共计78万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黎某23.4万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解释说,首先老黎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存折就是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
其次,老黎和银行对于老黎的93万元存款损失都存在过错。银行履行了通知义务,提醒老黎如何保护合法财产免遭侵害,可老黎还是把存折和密码告诉了李晓,存在过错。按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审核后予以支付。”而银行没有审核李晓的身份证件就支付了钱,银行也存在过错。通过分析,银行应按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并赔偿。至于其它损失,老黎负有主要责任。因5万元以下的存款,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担责。新报记者张敬
律师答疑
读者张鸣:我所在的企业月底为完成计划,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从不支付加班费。请问:针对企业安排加班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吗?
卢彦民律师: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您可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以及由其加付加班费50%至100%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