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情况四: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同居,并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丈夫与第三者名下。被妻子发现后,丈夫与第三者分手,但双方约定将购买的房屋作为财产性补偿给第三者。但妻子认为,婚后丈夫购买房屋所出资部分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解释(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该条款前半条条款似乎从法律上明确了第三者应该获得补偿,因为如果配偶另一方不进行起诉,那么第三者就能理所当然获得该补偿。
相关专家分析,第三者或者婚后与他人同居关系存在是客观存在,根本无法杜绝,必须正视。另外,现实生活中有些女孩子确实不是基于金钱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同居关系,毕竟女孩子付出了青春,这部分人的利益也应该有一定保障。
“保护配偶财产共有权是一个大原则。”吴卫义认为,所以这个条款后半条的追加设置可以直接把前一个否定。“因为维持一夫一妻制肯定是大原则。”
吴卫义指出,实际情况中如果将房产写在第三者名下或者男方和第三者共同名下,根据《物权法》物权公示原则,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属于谁的。“配偶受害方可针对配偶对该房屋出资部分申请主张,但不能针对房屋本身。比如男方出资100万为第三者购买房屋,妻子可以主张这100万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返还50万。但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属性。”
情况五:小谢母亲在2000年不幸病逝,当时家里房产是由母亲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小谢母亲去世后,小谢父亲再婚。由于小谢外公外婆放弃遗产继承权,小谢母亲名下房屋过户到小谢父亲名下。但由于时间处理原因,房屋过户手续正式办好是在小谢父亲再婚后。今年小谢父亲在意外交通事故中过世,其名下的房屋究竟是小谢父亲现任妻子拥有大部分,还是应该归小谢?
这个案例中最主要在于确定小谢父亲这套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则直接按照遗产来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为:父母、子女、配偶。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先于配偶。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则应该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遗产来继承。
吴卫义认为,小谢父亲的房产应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其遗产继承行为和事实肯定发生在再婚之前,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至于过户行为只是手续。所以小谢分得比例应该更多。如果还是未成年的话,法院更会考虑适当多分配。”
情况六:夫妻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此次解释(三)中最受关注一点在于,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确立。根据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夫妻或双方家庭买房产权证登记时,律师建议应明确各自支付金额的份额,并明确按出资比例拥有产权。这样,即使未来婚姻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也不会因为对所得部分产生异议。如果仅仅只是一方出资的,是否将对方的姓名也写上去,需要认真考虑。因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则意味着权益得到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