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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
去年10月,我将一套房屋租给张某,租期3年。由于该房屋在市中心,区位优势明显,张某曾多次表示想购买该套住房,但我未置可否。今年8月,我得知我妹妹那边房屋拆迁,虽获得货币补偿,但尚未买到合适房屋,我考虑现在房价太高,妹妹在市中心买房压力太大,于是,我把该房屋转让给了妹妹。张某得知情况后多次找我交涉,称其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认为我与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无效。请问张某的主张有道理吗,我的房子我不能决定卖给谁吗?宋女士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规定了几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例外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你将房屋卖给妹妹,张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获得支持,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更是缺乏依据。即便出租人将房屋卖给非近亲属等其他不具有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虽然属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但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买房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