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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在新单位附近买了一套房,而他原来的住房则闲置起来。
许先生为方便小区物业管理,就留了一套房屋钥匙在物业公司,安排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照看自己的房子,遇到合适的租房者时就帮助把房子租出去。
不久,物业公司通知许先生房子已按他的条件租出去,并要求许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850元的房屋中介服务费。许先生拒绝交费,认为他一直交纳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是他们的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帮助业主出租房屋。
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右安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
右安门街道司法所肖霄: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内容并不包括租赁服务,物业公司没有帮助业主出租房屋的义务。
但有些业主由于自身工作、信息不灵、不了解出租价格等原因,往往将房屋出租工作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业主出租房屋不属于分内的工作,而属于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在本案例中,许先生委托物业公司出租房屋,物业公司也按许先生的要求出租了房屋,所以许先生应该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服务费。但由于服务费当时没有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
听完工作人员的分析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许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300元服务费。(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