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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租店面,合同上的却是女儿的名字。变成女儿“租”店面,让老爸来经营。漳州杨女士说,现在两头拿不到租金,自己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杨女士在漳州有一个店面,前段时间,她把店面租了出去。可是,租户却连着三个月不交店租,不管怎么催讨都没用。最后,杨女士将租户告上了法庭。杨女士说,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租户父女俩都在场,合同上签的是女儿的名字。到了法庭上,这个当爹的一再推脱,称店面不是自己租下的,自己没有义务交这笔租金。
虽然合同上写的名字是女儿的,但是找自己租店面、签合同的,都是这个当爹的,而且这个店也一直是他在经营。杨女士认为,这店租就应该由这个当爹的来承担。而今,诉讼费用花了3000元,店租还没要回来,她该如何是好?
黄必良:从杨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方父女俩都在场,最后在合同上签名的是女儿。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谁才是真正的承租人。
根据上述杨女士反映的情况,签订租赁合同时,女儿在现场,且其父亲以她的名义签租赁合同时她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定父亲和女儿之间形成合法的民事代理,所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相当于女儿本人签订的。且杨女士在当初对方以女儿的名义签署合同时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为杨女士已承认了这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杨女士应以那个女孩为合同相对人,要求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