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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稳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规定,天津市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该标准自2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的土地闲置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