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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天津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天津日前下发《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天津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土地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5%。
据介绍,天津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土地储备期内,若该地块储备期超过一年,地块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实施临时绿化;1公顷以上的,沿城市道路实施局部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临时绿化费参照国家及天津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米。土地看管费用按月计算。地块面积50亩(含)以下的,按50亩计费,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6元/平方米;5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4元/平方米;100亩以上、5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2元/平方米;500亩以上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0元/平方米。看管期不足30天的,按实际看管天数计算。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收购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以原确定的预算为依据,成本决算超预算部分按本办法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