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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备受关注的我市住房限购新政终于浮出水面,限购政策有哪些具体措施,限购以什么交易时间为准,购房证明由什么部门开具?办理程序如何……对这些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义增就我市新出台的住房限购措施进行了解读。
李义增表示,我市住房限购新政“出发点”是通过限购,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瞄准点”是精确打击投机性炒房,遏制投资性购房;最终的“落脚点”是在满足广大群众住房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住房限购具体措施石家庄本市有两种情况:一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是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和无法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限购以什么交易时间为准石家庄住房限购时间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交易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限购期内购房需凭《查询证明》在住房限购期内,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到住房局桥东、桥西房屋交易登记大厅住房情况查询窗口,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查询。经核实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出具的《查询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存档;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须持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的符合购房资格的《查询证明》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被拆迁家庭购房是否受限制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不再审查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我市的限购住房期限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记者刘 娴张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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