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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公租房实施意见讨论稿
“十二五”期末,基本满足居住需求
昨日,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上,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根据《意见(讨论稿)》,“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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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房源——根据《意见(讨论稿)》,市、县政府要组建国有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主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投资公司建的、通过租赁市场筹集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地产企业建的公租房及企事业单位建造的单位租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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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模样——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设符合有关规定。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建筑规范,并进行简易的装修,以确保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3
公租房之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以及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应把外来务工人员作为供应重点。大中企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主体等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单位租赁房,优先用于满足拥有房源单位符合供应条件职工的居住需求,房源有剩余的,应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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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申请——公租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按照资格审查与租赁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两级审查和公示。承租人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汇总,上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的单位租赁房,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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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申请条件——申请公租房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与当地用工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二是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公租房供应条件;三是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各市、县政府制定具体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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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可根据承租对象困难程度分档设置租金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下浮,具体标准由市、县府制定。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由市、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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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租期——政府投资建设、收购以及其他方式筹建的公租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长于3年,合同到期仍需租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用工企业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工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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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之退租——承租人违规将公租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承租期内收入、住房条件变化未如实申报的,以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