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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这个问题被越来越多的离婚男女提出来。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贷还没还清,而房产已然升值,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怎么分割?昨日,河西区法院引用近期审结宣判案例来以案说法。
王某和李某都是“80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男青年王某的父母为其出资56万元,包括首付款和契税等,买下了位于梅江附近的一处婚房。为了证明自己的上述说法,王某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母名下的银行汇款凭条、交易记录等。女青年李某则称,当初买房后,她也拿了10万元作为首付款,婚后每月都还贷款。为此,她还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房当初总价为111万余元,有60万元贷款,到起诉离婚时,已还贷款本息34000余元。
河西区法院认为,通过证据可以认定诉争房首付款等51万余元均系原告王某之母存折或银行卡中支付,而且该出资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故应当认定原告之母出资是对原告的个人赠与。被告提出原告在交纳首付款后,自己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一节也得到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诉争房市场现价值为160多万元,增值50多万元。其中首付款51万余元的增值部分中,王某首付的41万余元部分增值数额为19万余元,李某首付的10万元增值数额为48000元,还贷部分12个月本金增值4700余元,截至立案的2010年4月,诉争房屋尚欠贷款部分不确定增值。
法院认为,王某可以获得诉争房所有权,但他必须把李某当初付的首付以及婚后偿还贷款本息部分增值收益等支付给李某。最终,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诉争房由原告王某居住,王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8万余元,并由王某自行承担尚欠其余贷款本金58万余元以及利息等的清偿,待该房屋贷款全部清偿后,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某所有,办理诉争房权属变更手续费由王某自行承担,李某协助,李某住房自行解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李某将诉争房钥匙返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