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屋为保障性住房这一实质,《中新天津生态城公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购买公屋后退出方式、公屋租赁方式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购买公屋不足5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生态城内购买或获得他处住房的,应按照原售价将公屋退还给公屋回购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负责公屋回购的特定单位同意后,按照原售价的95%回购;购买公屋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以将公屋转让给负责公屋回购的特定单位,转让价格由双方议定;购买公屋满10年的,可以将公屋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转让价格由双方议定。
《办法》还规定,符合申购条件,但购买能力不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租赁公屋,租期为三年。公屋的租金综合考虑市场租金、成本租金水平,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支付租金有困难的,可向管委会民政部门申请补贴。租赁公屋后,不再符合租住公屋的收入条件和已购买或获得他处住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退还所租公屋。
《办法》还规定,应当退还或转让公屋而没有退还或转让的,责令退还或强制收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屋闲置6个月以上的,责令退还或强制收回公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