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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趋势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建议对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其中包括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购买行为,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承担任何费用。
作为大宗消费的购房,倘若能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房,这无疑让消费者看到了今后能和开发商拥有对等权利的希望。
我们也可以看到,随后,天津、深圳等地的房地产开发商纷纷适时地推出“买房享有后悔权”营销之举,这一看似让买卖双方权利对等的维权之道再一次成为楼市热议的焦点。就当前楼市而言,消费者买房后出现主体质量或实际宣传不符等问题无疑是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给消费者一个冷静期让其甄别真假对错,也更利于消费者理性消费。其实,早在“买房后悔权”言论提出之前,广州楼市就曾经有过“无理由退房”的销售方式,虽然是营销手段,但也是开发商给买家信心的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在今年楼市走势扑朔的敏感时期,“买方后悔权”无异于一张“护身符”。不过,专家认为,实行购房后悔权,保护消费者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或许也会被赋予一定的“恶权”:导致房产炒家和投资机构的大规模行动,进而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现有秩序,甚至变为房产商制造假象的工具。另外,即使是“后悔权”也最好明确出时间段,否则这样大宗复杂的交易,太过随意对开发商也必然造成影响。有“合理期限”的界定,这样无论是对买方还是对卖方都更公平些。
“后悔权”制度虽然是以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地位为主导,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后悔权”制度的产生可以促使经营者如实反映商品特性,消费者也可以根据真实信息选择合适商品;对于开发商而言,“后悔权”会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逐出市场,并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由此,开发商及消费者都可以从后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关的利益,因此“后悔权”制度拥有着现实存在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