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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租客自称在出租房内休息时,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导致屋顶水泥脱落,砸到自己头上,两个多月过后仍然头晕、呕吐。他将房主告上法庭索赔,却拿不出任何有利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2010年年初租赁了被告黄某的房子。据刘某称,2010年10月,他正在午休,屋顶水泥突然脱落,水泥片砸到了头上。他前往医院就诊,但两个多月过后仍不时伴有呕吐、头晕等不适。据此,他将黄某告上法庭。
刘某认为,房屋年久失修是造成自己受伤的原因。按照此前双方的约定,黄某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现由于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交通、挂号等费用共计2500元。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房屋并没有任何安全问题,原告并没有提供其头部受伤是因脱落水泥砸伤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西青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被掉下的水泥片砸伤,但被告否认。加之原告事后未通知被告及左右邻居,也没有报警或拍摄现场照片,无相关人证。同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原告“自述头顶部被砸伤2个月,现仍时有呕吐、头晕等不适,头颅核磁未见骨折及血肿,考虑系外伤后遗症”,也不能证明其头部损伤原因与被告有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亦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