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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一名男子租底商开菜馆,到期后却赖着不走,并以自己重新装修给厨房“升级”为由索要经济补偿。日前,该男子被房主告上法庭,西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理应提前做好准备妥善腾交房屋,判决其将房屋腾清归还房主。
西青区男子王某2007年8月与底商房主丁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年。王某原本打算开个烟酒店小卖部,但后来考虑到经营利润,便开了一家菜馆。一晃三年期限到了,由于房价猛涨,丁某提出的租金涨幅超出了王某的心理预期。一面是房主的租金要求过高,另一面是菜馆已经在周围地区创出了品牌、关门实在可惜,王某思前想去拿不定主意,索性和丁某僵持着,既不“搬家”也不交租。
2010年9月上旬,丁某明确告知王某限其10月1日之前腾房走人,但王某仍不予理睬。10月上旬,丁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王某立即搬出底商,超时的租金可不予追究。庭审中,王某辩称经营菜馆多年,投入很大,并且去年刚刚配置了新的厨具,因此希望丁某能给他一定经济补偿。
日前,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原告通知被告交房,被告理应提前做好准备妥善处理腾交房屋问题,但其一再拖延,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将房屋腾清交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