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读者张女士问:2007年,我与前男友相恋,2008年我俩决定共同出资买房作为婚房。他出资14万元,我出资17万,还办了房产证。但是,现在我俩已经分手,房屋分配及增值部分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我该怎么办?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刘娜律师答:张女士可以起诉至法院。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张女士与前男友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及增值部分,均可按照出资比例的份额,进行分割。
今日,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继续作客重庆晚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咨询热线63907301,或到重庆晚报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记者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