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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出台的“限外令”,让在此之前已签购买商业楼宇合同但还未过户的黄某与业主产生纠纷,因合同无法履行黄某要求业主返还定金。近日,罗湖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定金。
香港人黄某在去年4月与王某等四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四被告购买位于罗湖区某商业楼宇,并在合同备注中约定“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在签订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有权以第三方名字登记过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定金。
同年5月5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新国十条”调控房价,其中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限制购买商业用途的商品房,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四被告返还定金。但被告辩称,合同既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第三方名字登记过户,原告完全可以据此消除“限外令”带来的障碍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回定金。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出台新政策限制港澳台地区居民购买商业楼宇,这一政策的出台超乎一般人的预见力,由此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也是原、被告双方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四被告将定金返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蔡佩琼通讯员李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