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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保障性住房将被罚3万元,骗购则罚10万元。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可罚20万元。”昨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听取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议案。
市人大代表表示,大幅提高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相比过去有了很大进步,从制度上能够有效阻止骗租骗购行为,未来还要看执行。此外,这一条例这么快就进行修订也提醒政府部门,立法要更有超前意识,要更广泛听取民意。
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处罚力度市法制办副主任石岗说,自“保障性住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性住房申请、核查过程中发现了诸多问题,但住房保障部门只能依法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申请人的违法冲动。
为此,市政府于4月中旬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正草案。
“将违法主体区分为符合条件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将违法形式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将违法行为按阶段区分为受理申请阶段和已获取住房保障阶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将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从而使处罚的设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石岗说。
而在违法行为惩罚上此次也大幅提高。
“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同时,还将按政府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二是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三是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力度;四是对针对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为(包括无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转租、转让保障房等)的处罚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石岗说,修正草案采用定额罚款而非按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罚款的方式,主要考虑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计算,而且会产生上百万元罚款的极端案例。
同时,符合条件的骗租将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骗购将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