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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继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之后一个月,本市发改委出台实施细则。除国家发改委要求公开的信息外,本市还要求标明在售停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细则自5月1日起执行。
本市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详细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此外,本市细则还特别提出,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标明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该细则注明,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