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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代理亲戚出售房屋,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后,这套房屋竟已过户到该男子名下,一星期后,男子又将该房转卖他人。一直蒙在鼓里的购房者得知真相后,一怒之下诉至法院维权。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被告男子与原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亲戚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3.4万元;被告男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27日,市民肖某与邱某同一家中介公司就河东区一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肖某以68万元价款购买该房。据了解,该房原产权人为杜某,后杜某死亡,该房由杜某的母亲岳某继承。邱某与岳某系亲属关系,遂作为岳某的代理人负责房屋买卖事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腾房并将钥匙交予买方。合同签订后,肖某给付邱某定金2万元,给付中介公司房屋中介费6800元、评估费2900元。而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邱某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手续。据肖某称,该房屋已于2010年4月13日转移至邱某名下。其间,肖某多次与中介公司联系,催促邱某履行合同。因合同得不到履行,肖某又另行买房并因房屋价格上涨、二套房屋利率上涨等因素蒙受了巨额损失。综上,肖某将邱某、岳某及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定金及相应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3.4万元;归还房屋信息服务费、评估费;赔偿房屋涨价损失1.6万余元及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租金69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邱某及岳某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中介公司则辩称,原告当时知道原房主已死亡,该房由岳某继承,因岳某在吉林省,就公证委托邱某代理。邱某并不是拖延办手续,而是因老太太年纪太大,出门不方便,其公司也是一直催促。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邱某以买卖形式取得讼争之房所有权,后又于当月20日将该房出卖给案外人林某,林某于2010年6月10日取得该房所有权。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岳某违反合同义务,不予协助原告办理手续并将该房所有权卖予被告邱某,拒绝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其所收定金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邱某明知原告购买该房,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故意隐瞒原告而自行取得该房所有权,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的损失,因其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他实际经济损失的主张,因其数额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原告已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故对其他损失,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