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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张国俊等10户业主联名向记者投诉,称自己的房屋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新余市房管局出示证明,将191平方米的隔热层全部划归房屋当初承建商廖敏所有。
律师认为房屋的外墙、承重结构、顶层等基本结构部分应认定为共有,商品房的隔热层属该楼业主共有。
高2.2米的隔热层究竟归谁?
◎投诉
隔热层划归承建商
位于新余四眼井的住宅房2号楼是2001年新余市房产经营公司报批兴建的一处安置房,最初规划部门审批是五层楼,之后在建设中,房产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加盖成六层楼房。2002年10月,房产经营公司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原本0.5米的隔热层加高至2.2米。
2005年房屋建成后,张国俊等10人先后购买了此楼的房屋。2007年,除第六层两套住房廖敏未办房屋产权证外,其余10户业主均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2010年12月6日,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棚户区改造四眼井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规定,政府将对所有四眼井原住户以1∶1进行补偿新房。这时,10户业主与廖敏因191平方米的隔热层的补偿分配产生了分歧。
业主们告诉记者,补偿方案出来后,新余市房管局与其下属的房产经营公司替廖敏出示了两份证明,凭借这两份证明,四眼井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对此隔热层进行了补偿分配方案。
张国俊说,政府补偿应按每家的房产证来进行补偿,但廖敏连第六层住房的房产证都没有,凭什么第七层共用面积归廖敏所有。张国俊说,“不能仅凭房产公司的证明就剥夺我们10户业主应享有的权益。”
◎承建商
私人掏钱建隔热层不同意平分
记者随后采访了当年的承建商廖敏。面对质疑和不满,廖敏称:“当时这房子是我承建的,六楼两套住宅是我居住,七楼隔热层所有手续都是我去办的,费用也全是我出的,我是不可能与其他10户平分补偿,当时六楼改建七楼时,建设部门还对我进行了罚款。”
廖敏说,当初建楼时只能以隔热层的名义去申报审批加盖楼层,所以办不到房产证,“但钱是我出的,我只同意跟他们分原有的0.5米高的隔热层的补偿”。
◎房产公司
无权断定隔热层归属问题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新余市房产经营公司龚经理。龚经理称,当时公司与廖敏有协议,6楼的房子所有权归廖所有,公司早已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了他。但出具的证明只是说5楼以上归廖敏所有,这里的5楼以上指的是6楼的住宅,并不涉及隔热层,公司也无权断定隔热层归属。
四眼井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廖主任表示,他们是按房管局的证明来划分补偿的,按照1∶1的规定,隔热层也可分得191平方米。“如果业主们没有提出异议,我们就划给廖敏,但现在业主们既然不同意,只能让他们协商好再说。”
◎律师
补偿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盛劲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层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为是共有部分。商品房的层顶(隔热层)属该楼业主共有,应属公共所有的隔热空间,其拆迁补偿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盛劲松律师说,房管局出示的证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记者 漆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