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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将不予登记产权!”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简介最新动态]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有异议的市民可于8月15日前来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邮编518026)或通过电子邮箱linj@fzb.sz.gov.cn告知。
七种情形或不予登记产权
据记者了解,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3年7月1日施行,也是深圳市人大获得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以后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特区法规。条例的出台,使深圳在全国最早实行“房地合一”的产权证制度改革,结束了深圳登记机构、权利证书二元化的局面,并在全国最早确立保护房地产物权。
但时隔18年,该条例即将面临全面修订。根据该条例修订草案,拟对7种不予以登记产权的情形予以明确。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将不予以登记产权,这无疑对违建给出明文法律约束。
而其他六种情形则包括“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人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人不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或者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登记事项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冲突的;利害关系人提交证据证明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任一情形都将不予以产权登记。
房地产坐落名称变化也需作变更登记
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则包括: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用途、面积发生改变的;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调拨资产及资产重组的;共有房地产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地产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地产证。
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不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房地产证。
伪造产权证涉犯罪将追刑责
条例草案还用较大篇幅对各方的法律责任给予规定。其中,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将予以收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构一方,如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其他材料的齐备性、各申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的一致性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造成损害的,将根据其过错程度在损害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最后强调,待条例实施后,地下空间、海上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也将参照条例执行。(记者/张玮)